專利侵權和維權的方式

近年來,我國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出臺了一系列重大政策、行動和規劃,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堅決依法懲處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一、專利侵權的形式
專利侵權行為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一)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
產品專利: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制造、使用、承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用于生產經營目的的專利產品。
方法專利: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專利方法,使用、承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按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用于生產經營的。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制造、承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用于生產經營目的的專利外觀設計產品的。
二、專利權人的維權方式
企業在發現任何單位或個人存在上述專利侵權行為后,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維權,主要通過訴訟、行政渠道、平臺投訴渠道等途徑。下面,對每種方法進行簡要介紹,并分析其優缺點。
(一)訴訟渠道
訴訟維權是比較常見的維權方式。企業可以委托律師向被告居住地或者侵權發生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通過上述維權方式,企業作為原告,對侵權行為和侵權行為造成的侵權結果負有舉證責任,部分企業可能會遇到困難。目前,最常用的證據保全方式是公證證據保全和向法院申請竊取證據。
訴訟解決糾紛的缺點是維權時間長,專利侵權案件走一審、二審、專利無效等程序可能需要一兩年時間。
(二)行政渠道
侵犯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處理。專利工作主管部門主要是指地方專利管理部門。
專利事務主管部門認定侵權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逾期既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的,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處理專利事務的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調解專利侵權賠償數額;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行政渠道的救濟可能不是最終的,對當事人的不滿可能會引發行政訴訟。對于侵權賠償,行政機關只能調解,調解不成的,權利人需要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三)平臺投訴渠道
近年來,電商行業發展迅速,不少企業在各大銷售平臺開設網店銷售。對于此類專利侵權,可以通過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平臺進行投訴。根據實際情況,平臺將對侵權店鋪下架產品鏈接、扣分等處罰。但這種方式并不能解決侵權賠償問題,權利人要取得侵權賠償,可以在保留相關證據后,向侵權人發出律師函或其他函件協商賠償。如果談判失敗,他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