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來了,讀懂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涉稅問題

1.資產折舊攤銷稅調整表有哪些新變化(A105080)
新增“特定地區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特定地區企業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區企業無形資產加速攤銷”和“特定地區企業無形資產一次性攤銷”,供海南自貿港等特定地區企業填寫資產折舊攤銷相關優惠政策。
2.六個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生物醫藥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及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對生物制藥制造、專用設備制造、鐵路、船舶、航空航天等運輸設備制造、計算機、通信等電子設備制造、儀器儀表制造、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等6個行業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辦法。
對上述六個行業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計入當期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逐年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
3.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重點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一)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重點行業企業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購置的固定資產,企業可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二)2015年1月1日后上述行業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不再逐年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企業可以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企業按照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或年限總和的方法。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選擇不執行加速折舊政策。
4.哪些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包括:
(一)因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振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百分之六十;采用加速折舊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限總和法。
5.65萬元以下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電器單價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6.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行業范圍擴大到所有制造業。






